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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药房托管招标公告
来源: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 日期:2017-03-07 浏览:8653次 [ ]
摘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实践“医药分开”,有效防止医药领域不正之风。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实践“医药分开”,有效防止医药领域不正之风。本着有利于患者、有利于临床合理用药、有利于医、药机构的互惠共赢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院决定继续实施药房托管,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药房托管受托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托管方式和范围:

托管方式:在医院药房所有权和工作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医院药房委托给经营能力较强、实力雄厚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管理,托管企业负责采购、配送医院临床所需的药品及药房的经营管理。医院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经营药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GSP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资质条件和证书,经营范围包含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抗生素、中成药等;

(三)投标人经营能力较强,上年度的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履约服务能力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能力,管理规范,具备覆盖配送区域的供应和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湿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5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所配送的药品能满足医院的用药目录和需要,供货率不低于95%,售后服务完善;

(四)投标人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州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的药品采供政策规定等,供货价格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信誉好、药品质量保障;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企业法人代表需携带法人证书、法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

三、药房托管时间

三年(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 14日,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2:00时至6:00时,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药学部领取。

联系人:岳主任 联系电话:0873-2132163 ,18087307654

五、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GSP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

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原件:法人授权书。

(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标书递交和截止时间

2017年3月28日8:30-9:00(北京时间),递交地点: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门诊部九楼多功能厅;逾期送达(超过2017 年3月28日9:00)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7年3月28日9:00,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1号楼九楼多功能厅。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