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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拳出击高利贷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专题培训
来源: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 日期:2021-01-16 浏览:6091次 [ ]
摘要: 《民法典》重拳出击高利贷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专题培训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红河州第三人医院、红河州肿瘤医院进行了一系列专题培训,近日,该院又组织全院护士长,对民法典进行专题解读,进行了远离“高利贷”陷阱、《向“高利贷”说不!》的专题培训。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因“砍头贷”“套路贷”等“高利贷”陷阱引发的纠纷甚至恶性事件频频出现,不少人甚至是在校学生、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都深陷各种借贷骗局中。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钻营其中,通过降低贷款门槛、隐瞒高额利率等手段,诱导年轻人过度消费而陷入“高利贷”陷阱。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高利贷” 写入其中。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这一条规定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对治理放贷乱象的呼声。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对于民间金融资本的管理更加成熟、规范。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红河州第三人医院、红河州肿瘤医院对全院护士长进行远离“高利贷”陷阱、《向“高利贷”说不!》的专题培训,进行了详细解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如果债权人有暴力行为催债,或者扬言私自封存你家住房财产等等,可以报警处理。此外,如果网贷平台存在高利贷和暴力催收,可以向金融办专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此次培训,也通过护士长们向各科室年轻医护人员传达,要远离高利贷,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科学算账理财,无论买房买车,要从科学计算收入与消费支出对比等方面入手,理性贷款,理性投资;其次,结合自身财力情况,不攀比浪费,杜绝不良生活嗜好,做到勤俭持家、勤劳致富。再则,强化储蓄意识。加大资金储蓄力度,增强对疾病、灾害、突发状况等的抵御能力。最关键的,还是要正确识别风险。认清高利贷的危害,抵制高利贷,远离高利贷,揭发高利贷。如有资金需求,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


摄影报道 / 赵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