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佩戴口罩,主动接受相应防控措施,既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这是基本上的道德义务,也是社会责任。从法理上来讲,这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1年8月26日下午2点30分,个旧市一辆网约车,在进入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大门时,不配合扫健康码、行程码,也不配合测量体温,之后又擅自扬长而去,医院防疫值守人员立即报警,仅15分钟,警方就迅速查到该车车主,对其给予警告并向医院防疫值守人员进行了道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预案制定具体的防控政策与措施,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定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和接受相应防控措施,这是法定义务。如单位和个人不服从相应的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务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保卫科科长王小进介绍,个旧市卫健局要求“二码联查”,进入医院必须配合扫健康码、行程码,如果疫情值守人员以提醒或劝告,对方仍我行我素,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悉,按照当前疫情防控措施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第一,如果本人不携带病毒,仅情节恶劣或者影响较坏,按照突发事件处置法、应对法,及治安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处以5至10天治安拘留。第二,如本人已感染病毒,且造成传染现象发生,或对他人的感染造成严重威胁时,其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法》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一般者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涉及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依纪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保卫科科长王小进介绍,目前,仍有一部分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将有可能面临法律后果。例如,8月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王下务村村民徐某因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8日,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调查。例如,瑞丽市公安局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对居家隔离期间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其中,一名无通行证的男子欲闯卡强行通过,民警依法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开展调查,因其行为违反了《瑞丽市主城区实行全员居家隔离的通告》,银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予杨某宾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1年8月26日下午2点30分,个旧市一辆网约车进入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大门时,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车主警告并向医院防疫人员道歉。公安机关表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故意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制造传播谣言、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聚众哄抢、破坏交通设施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提供有力保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文/图 赵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