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红医保〔2026〕4 号)、《红河州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目录汇编(2024版)》文件,我院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定价的项目进行自主定价。我院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情况,经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在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患者承受能力,参照省级及周边医院服务价格等因素,制定“特需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2026年5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将意见反馈至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医保·价格办(1号楼811室),联系电话:0873-2128266。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
2026年5月21日


